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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候客泊位、停靠点、充电桩等配套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相关规划。
鼓励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为驾驶员提供餐饮、休息、如厕、车辆清洁维护、能源补给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监管平台,归集巡游车、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信息等,并保障信息安全。
交通运输、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公安、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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