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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交通运输、公安、数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用网上办理、数据互通、联审联办等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等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优化与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险产品。鼓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第三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客运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权益保障,依法处理劳动纠纷和投诉举报。支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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