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卖方违约,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2026-04-30 10: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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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某购买赵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总房款80万元,陈某按约定支付定金20万元,双方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屋价格上涨,被告赵某反悔,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提出单方解除合同,仅愿意退还定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房屋买卖合同,确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单方违约事实明确。律师整理合同、定金支付凭证、沟通催办过户记录等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被告主张房价上涨系不可抗力,律师明确指出市场价格波动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被告无权单方违约解除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继续履行与原告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6万元。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约定义务。房屋买卖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因房价涨跌随意违约,否则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签订合同后,要及时按约定支付款项、催促办理过户;出售方应恪守诚信,切勿因一时利益违背契约精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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