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村里未分得宅基地,由其父赠与房屋一处。其父在村里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当事人父亲作为户主已按照补偿安置政策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得到房屋安置补偿。因此,当事人的涉案房屋不符合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15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红,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川汇路。
法定代表人:李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再审申请人袁红因诉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川汇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赔终676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袁红申请再审称,其涉案房屋并未违反“一户一宅”的原则,仍应按合法建筑对其进行安置补偿。一、二审法院未对其屋内物品损失根据市场价值认定赔偿数额,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差较大,显失公正。一、二审法院未对其涉案房屋按照赔偿时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认定,而以估价分户报告为依据进行判赔,明显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指令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川汇区政府对袁红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其应当就违法行为给袁红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一户一宅”的问题。根据一、二审法院所查事实,本案中,袁红户口与其父属同**籍,袁红在周口市××区东杨庄村未分得宅基地,由其父袁启营赠与房屋一处,袁启营在周口市××区东杨庄村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建有房屋。袁红的父亲作为户主已按照补偿安置政策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得到房屋安置补偿。因此,袁红的涉案房屋不符合按照“一户一宅”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袁红请求对涉案房屋按照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涉案房屋、室内装饰及附属物价值的赔偿问题。
在涉案房屋被拆除前,川汇区政府曾委托评估公司对涉案房屋、室内装饰及相关物品、附属物进行了登记、评估,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鉴于案涉《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符合相关安置补偿政策,参照《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载明情况,确定该项损失价值赔偿数额,基本反映了涉案房屋及相关财产的实际价值,能够弥补袁红的相关损失,一、二审法院对该部分损失的判赔并无不当。关于室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室内物品损失酌定判赔5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之处。袁红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袁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袁红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