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申请步骤和相关条件:
申请条件:
•因实施村镇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原房屋破旧,需重新翻建的;
•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分居后父母身边需有一个子女);
•原本村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在本村组且无住房的;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落户无住房的;
•经批准户口已经转移到本村组,原宅基地退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的;
•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申请流程:
1.以农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村民小组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民委员会或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4.乡镇政府的农村经营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科室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规建管环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方面的要及时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5.根据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需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情况下,重新申请宅基地还需额外的步骤。例如,如果原宅基地已进行不动产确权登记,需要易址新建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这种情况下,建议先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注销不动产确权登记证书,再重新申请农村宅基地。
此外,具体的申请材料和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有所不同,在申请前建议咨询当地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或相关部门,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