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致伤,如何维权?

2024-08-21 17: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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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文先生是一名从事装修施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某一天,经朋友的介绍,胡先生雇佣文先生到自家房屋进行瓦片翻新工程,双方约定文先生的日薪为人民币800元,按实际施工天数结算报酬。不幸的是,文先生在作业过程中不慎从屋顶坠落,导致右足严重受伤,当天被胡先生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7天。事故发生后,文先生多次与胡先生交涉理赔事宜,胡先生均以文先生自己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文先生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高处作业致伤,谁担责?

  二、不一样的看“法”

  针对文先生在高处作业致伤一事中存在的法律知识点,法仔说:

  首先,本案中文先生向胡先生提供劳务服务,由胡先生按照双方的约定向文先生支付劳务报酬,故文先生与胡先生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以及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文先生在作业时受伤,胡先生作为雇主应当提供安全施工的设施设备,但未给文先生在高处作业时提供保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文先生作为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忽视了自身的安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文先生对自身的损失也将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后,如果文先生对本次事故进行维权,文先生可以先与胡先生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或谈话录音、就医病历、各项损失的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胡先生承担各项损失的赔偿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温馨提示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对雇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雇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对自身的安全也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雇佣双方均应提升风险意识,高度重视作业安全,加强安全防护,严守操作规范,极力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如果雇员在作业过程中不幸受伤,雇员应及时收集固定前述的相关证据,以便后续在起诉维权时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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