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升职让你当法定代表人,真的是好事吗?

2024-10-14 1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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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你!兢兢业业打工十年,终于获得了升职加薪的机会,这天老板把你叫进办公室,跟你说:“小X啊,这十年你一直表现得很好,经公司研究决定,让你升职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后你就是公司的代言人了,保持努力好好干!”你不禁泪流满面,向老板感恩戴德,表示以后公司就是我的家,誓与公司共存亡。离开办公室后,你开始想,法定代表人听起来很厉害,到底是干嘛的?这里面该不会有什么坑吧?

  不得不说,反思确实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上天(老板)真的会这么容易掉馅饼吗?让我们来好好了解一下,这法定代表人到底是干嘛的。

  首先是《民法典》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定义: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为了方便理解,要说明一下,上述法条里面的“法人”,可以简单理解为一个“组织”,“公司”也是“法人”的一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的所作所为,就可以看作是公司对外的所作所为。

  这么看来法定代表人权利很大呀!难道老板真的觉得你能力强,要培养你成为公司接班人了吗?先别急,有权必有责,法定代表人有权利,自然也有相应的责任。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在(2021)豫0106民初542号案件中,郑州市上街区法院认为“原武庄村委会收到原告鹿某的购房款,有其出具盖有印章的收据为凭,虽收据写的是第三人袁某的名字,据袁某自认,其并未向原武庄村委会交纳100000元,足以认定该款项系原告鹿某交纳。但原武庄村委会未能向原告鹿某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应承担返还原告鹿某购房款的责任。被告蓝天居委会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也就是说,你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外跟别人签合同,如果一不小心看花了眼,没注意合同的一些坑,最后导致公司赔钱了,那么很有可能你要向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真是责任重大啊!

  还有就是,假如公司处于负债状态,你当了法定代表人后,公司因为欠债被法院强制执行财产,你还有可能被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看到这里,你还觉得老板是真心想让你升职吗?好好去洗把脸清醒清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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