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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债权申报】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二百三十六条【制订清算方案和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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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公司法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定
法院指定清算与清算组职权
第二百三十三条【法院指定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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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法院指定清算与清算组职权
公司解散与自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自行清算】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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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5日

公司解散与自行清算
公司解散事由及其公示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解散事由及其公示】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出现特定解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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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

公司解散事由及其公示
公司增资时股东优先认购权
第二百二十七条【增资时股东的优先认缴(购)权】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八条【增资时缴资或购股适用设立时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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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

公司增资时股东优先认购权
公司简易减资和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第二百二十五条【简易减资】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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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

公司简易减资和违法减资的法律后果
【入库案例】公司减资通知的债权人范围
《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在减资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应如何界定债权人的范围?作出减资决议之后的债权人是否在通知的范围内?债务期限尚未届满、数额尚存争议的债权人是否在通知的范围内?本文通过一则入库案例展开分析。一、裁判要旨1、公司减资依法应当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范围不仅包括公司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时已确定的债权人,还包括公司减资决议作出后至工商登记变更之前与公司产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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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

【入库案例】公司减资通知的债权人范围
企业法务核心指引: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实务
法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企业法务的核心价值不仅是纠纷事后化解,更在于事前风险预防、事中流程管控、事后高效维权。本文结合《民法典》《公司法》及最新司法实务,聚焦企业高频法律风险领域,拆解合规要点与防控方案,为企业法务工作提供实操指南。一、合同管理:企业风险防控的“第一道防线”合同纠纷占企业涉诉案件的70%以上,全生命周期管理是关键,需实现“签约前、签约中、履行中、履行后”闭环防控。(一)签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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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企业法务核心指引:全生命周期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实务
会计事务所的聘用以及会计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二百一十六条【会计资料的提供】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二百一十七条【禁止另立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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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会计事务所的聘用以及会计规则
公司的合并方式和简易合并
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合并】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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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公司的合并方式和简易合并
公司债务承担以及减资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分立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资程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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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

公司债务承担以及减资程序
资本公积金的定义、来源和用途
资本公积金,通常简称为资本公积,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接受股东捐赠、债务豁免或代偿、股本溢价以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积金。以下是其核心要点:法律属性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体现,旨在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保护债权人利益。其来源和用途受《公司法》严格限制,例如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只能用于扩大生产经营或转增注册资本。主要来源股本溢价:股东实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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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

资本公积金的定义、来源和用途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后果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利润退还:股东必须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包括本金及相应利息。若股东拒不退还,公司可通过诉讼追讨。损害赔偿:若违法分配导致公司资金短缺、偿债能力下降或丧失交易机会等损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如资金占用费、保全担保费)和间接损失(如错失的商业机会)。决议无效:违法分红决议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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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公司利润的分配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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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

公司法公司利润的分配规定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与会计报告的编制
第二百零七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二百零八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第二百零九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公布】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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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与会计报告的编制
债权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承担
第二百零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及其负责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第二百零六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及责任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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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债权受托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承担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及管理人聘任
第二百零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其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第二百零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及其负责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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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及管理人聘任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换
第二百零二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二百零三条【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转换】发行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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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换
公司债券的登记与转让
第一百九十八条【债券持有人名册】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持有人名册上载明下列事项:(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债券的发行日期。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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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公司债券的登记与转让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以及职责
第二百零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及其负责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第二百零六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及责任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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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以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