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处理: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向相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于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主管部门会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原则: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处理权限:不同级别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不同范围的争议案件。例如,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争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争议案件等。
法律依据: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土地管理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