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法院尚屯法庭:给相亲对象转账,是无偿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2025-01-15 14:2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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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睢县法院尚屯法庭:给相亲对象转账,是无偿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睢县法院

  给相亲对象转账是无偿赠与还是不当得利?

  案件详情

  2023年6月,李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了孙某,两人都是离异,相亲时互相有好感,李某开始追求孙某。孙某作为单亲妈妈,向李某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婚后不想再生育子女;二是希望李某能支持她继续学习考取亲子教育类资格证。李某表示同意。

  在此后一年多的交往中,李某为支持孙某学习考试以及改善生活,陆续向她多次转账。2024年7月,双方因琐事争吵,孙某决定和李某断绝来往。李某认为孙某始终没有和他确定恋爱关系,为她支付的学习费用应予以返还。孙某刚开始表示愿意返还,但后来又反悔,拒不返还。2024年12月,李某将孙某诉至睢县法院。

  案件进展

  尚屯法庭法官冯传庚承办此案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只是双方对转账性质的看法不同,便于2025年1月7日让双方到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现场,经过冯传庚询问,李某说他们两人并未订婚,孙某也表示从未和李某确立恋爱关系。因此,李某认为转账的钱款属于不当得利,但孙某认为交往一年多的数次转账,是李某在追求她的过程中的无偿恋爱赠与。两人为此争论不休。

  冯传庚耐心劝说孙某:“刚才你已经承认,并未和李某确立实质性的恋爱关系,你们各自在外工作,本也没有见过几次面。从法律上来讲,这些钱款大部分属于不当得利。即便你们确定了恋爱关系,可最终你们双方没有结婚,那么这种赠与关系从法律上来讲也可以撤销的。”

  经过冯传庚讲明法理,孙某和李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自愿放弃部分赠与,孙某返还李某65000元,当场交付完毕。这起不当得利纠纷顺利解决。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区分不当得利和赠与的差别:不当得利的取得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不当得利需要返还;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是物的所有人,以自己的意志送给他人,他人合法取得,不用返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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