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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是指股东用于向公司出资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其所有权或处分权归属他人,出资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用于出资的行为。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义务履行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善意取得的规定予以认定。
若公司在接受出资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出资人无处分权(如已核查财产权属证明,未发现权利瑕疵),出资财产的作价需符合市场公允价格,无明显偏低情形,不动产已办理过户登记、动产已交付给公司、股权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司取得财产所有权。若公司明知出资人无处分权,或未核查权属证明、财产作价明显不合理,或未完成权利转移公示,则出资行为无效。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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