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物业除了收物业还额外收取车位管理费合理吗 帮问助手:合同有无相关约定? 当事人:合同可以随便约定吗?不签开发商物业合同不给车位 帮问助手:车位管理费金额多少? 当事人:1200每年

发布时间: 2026-06-29 16:46:31
律师解答
解决法律问题,就上法临
收取车位管理费是合理且合法的,但它和物业管理费是两笔性质完全不同的费用。 你可以这样理解:物业管理费是为房子交的“服务费”,而车位管理费是为车位日常运营交的“维护费”。 · 钱花在哪了? 这笔钱专款专用于车库的照明、通风、排水、保洁、监控、道闸维护及安保巡查等公共开支。如果不单独收,对没车位的业主就不太公平。 · 收费标准谁定? 一般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和业主(或业委会)在合同中约定,通常每月几十到一百多元不等。但在“前期物业”阶段,部分地区会实行政府指导价,你可以留意本地规定。 · 车位空置要交吗? 一般要交。因为照明、安保等是持续性支出,不会因你的车位空置就停止。个别地区有特殊减免政策,需看当地具体规定。 · 不交费,物业能拦车吗? 不能! 物业无权以此为
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本身服务内容不一样,单独收每年1200元这件事不是绝对违法,但开发商物业拿不签协议就不给车位的做法属于捆绑销售,本身是违规的,合同也不能随便设置这种强制条款,正常来说车位使用权和物业服务协议应当分开自愿签署,不能互相绑定,你可以先查看当初签的前期物业合同里有没有写明车位管理相关收费约定,如果合同里完全没提前说明这笔1200元的费用,物业再单独收费就没有合法依据,就算合同写了相关收费,物业也不能以此要挟你不签就不给车位,遇到这种捆绑行为你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市场监管局投诉,同时要求物业出具车库运维的成本明细和物价备案标准,要是对方拿不出合规备案材料,你有权拒绝支付这笔车位管理费。
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又收取已购买车位的车位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物业费用的合法性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这表明物业公司有权提供物业服务,并据此收取费用。 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通常包括物业管理费和车位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安管理、清洁工作、绿化建设等。而车位物业管理费则主要针对车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车位物业管理费的合法性分析 车位作为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其管理和维护同样需要成本。因此,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物业管理费是合理的。 然而,物业公司在收取车位物业管理费时,应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具体来说,物业公司应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报给物价部门备案,经过各部门的审核之后才能够进行收费。如果物业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强行收费,则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如果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则收取的停车费中还有部分利润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停车费的收支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三、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的关系 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虽然都是物业公司收取的费用,但它们的性质和用途是不同的。物业费主要用于物业的整体维护和管理,而车位物业管理费则专门用于车位的维护和管理。 在一定条件下,物业费和车位管理费可以绑定在一起收取。但前提是物业合同中必须明确说明这一点。如果合同中没有说明,则物业公司不能强行将两者绑定在一起收费。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后,又收取已购买车位的车位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但物业公司应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透明性,并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和物价部门的备案。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定期公布停车费的收支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你好,可以沟通。
一、分开说两个核心问题 1. 每年1200元车位管理费,单独收取是否合理 1. 物业费覆盖小区公共区域基础保洁、绿化、公共设施维护;地下车库有专属值守、照明、道闸、地坪维保、监控运维,存在单独运营成本,单独收取车位管理费本身合法。 2. 判定收费是否合规有两个硬性标准: ① 购房/车位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车位管理费标准1200元/年; ② 物业实际提供车库专属管理服务,若车库长期无人值守、设施损坏不修、脏乱积水,即便合同写了收费,你也有权要求减免、退费。 3. 不存在“交了物业费就不用再交车位管理费”的法律规定,二者服务范围完全分开。 2. 开发商要求“不签物业合同就不给车位”,该条款无效 1. 合同不能随意设置捆绑条件:车位是你通过购买/附赠取得的不动产使用权,签署物业服务合同是自愿行为,开发商无权以不签合同为由扣押、拒绝交付车位。 2. 该捆绑约定属于格式霸王条款,《民法典》明确排除业主合法权利、加重业主义务的格式条款直接无效。开发商以此卡车位,属于违规胁迫行为。 二、实操维权步骤 1. 核对书面合同:查看车位协议、前期物业合同,确认1200元车位管理费是否提前公示、书面写明;无书面约定的,可要求物业出示成本核算、物价备案材料。 2. 拒绝捆绑签约:明确告知开发商,不得将签物业合同作为交付车位的前置条件,留存沟通录音、聊天记录。 3. 分层投诉渠道 ① 住建局物业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物业捆绑签约、违规收费; ② 12345政务热线提交诉求; 4. 诉讼兜底:开发商持续扣押车位、物业违规乱收费,可起诉要求交付车位、确认捆绑条款无效,返还不合理收费。
若物业长期未履行基本管理职责(如垃圾堆积、灯光损坏数月未修),可主张“服务不达标”,要求减免或退还费用。
从法律和实践角度看,车位管理费的收取本身并不违法,但其合理性取决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与实际成本。
您好,为了提供更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叙说一下你的具体情况。
# 律师解答 第一,单独收取车位管理费并非必然不合理。物业费针对住宅公共区域基础服务,车位管理费用于车库专属的照明、消防、道闸、地下保洁、停车秩序维护,二者服务范围不同。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车位使用协议中明确约定每年1200元车位管理费,且收费标准未超出当地物价管控范围,该收费具备合法基础;若物业无法提供书面约定,或物业费收费细则已包含车库全部运维成本,再另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你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开发商、物业以不签署物业合同为由拒绝交付车位,该行为违法。车位属于房屋配套不动产,你取得房屋与车位使用权益,是基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独立民事行为,二者不能捆绑。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业不得通过限制使用车位、阻拦通行等方式胁迫业主签约,此类捆绑约束的条款本身无效,你有权拒绝被迫签署不公平合同,同时可主张物业不得阻挠你正常使用车位。 第三,合同不能随意设置不公平条款。即便前期物业由开发商选聘,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设置捆绑履约、强制收费、限制业主物权的条款。对于加重你责任、免除物业义务的格式条款,你可主张该部分约定无效。若物业坚持捆绑签约、违规收费,可留存阻拦交付车位、收费告知等证据,向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把你的问题详细说一下,我给你分析。
关于物业在物业费之外另收车位管理费是否合理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单独收取车位管理费不必然违法,但有条件 物业费服务于公共区域,车位管理费专项用于车库保洁、照明、监控、消防、道闸维护等,二者服务范围不同,分开收费具备合理性。但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否则即属违规: 1. 合同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合同中须书面写明车位管理费项目及标准; 2. 符合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须在当地发改局或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限价范围内; 3. 服务明细已公示备案——收费项目与服务内容须向业主公开。 若物业费已涵盖车库全部运维成本,再单独收费属于重复收费,您可拒缴。 二、关于您1,200元/年(100元/月)的收费是否合理 建议您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本地车位管理费指导价。若指导价上限低于100元/月,超出部分您有权不予支付;若高于100元/月,则收费标准本身无问题,仍需看合同约定。 关于“不签合同不给车位”:若您是自有产权车位,物业无权以不签合同为由拒绝交付;若为租赁车位,则物业以签署服务合同作为使用前提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合同条款仍应公平合理。 三、实操建议 1. 核对合同:查看物业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车位管理费,若无约定则直接拒绝缴纳; 2. 核查指导价:查询本地收费标准,确认是否超标; 3. 要求公示明细:要求物业说明该费用对应哪些具体服务,排查是否与物业费重复; 4. 维权途径:确认违规后,可向市场监管局或住建部门投诉,也可通过业委会协商或诉讼解决。 四、结论 总括而言:车位管理费本身不必然违法,但须有合同依据、符合指导价、且不与物业费重复。您应先行核查合同与本地标准,再据此决定是否缴费或投诉维权。
一、单独收取车位管理费并非绝对违法,但有严格限制。物业费针对小区公共区域基础服务,车位管理费专门用于车库保洁、照明、监控、消防、道闸运维,二者服务范围不同,分开收费具备合理性,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物业服务合同书面明确约定、收费标准符合当地发改局指导价、收费项目与服务明细公示备案。若物业费已涵盖车库全部运维成本,再单独收费属于重复收费,你可拒缴。每年1200元即每月100元,可对照本地车位管理费限价核查,超出指导价部分有权不予支付。 二、实操维权路径:1. 核对物业服务合同,查看是否写明车位管理费收费项目;未约定则直接拒绝缴纳。2. 向市场监管局调取本地车位收费指导价,核验1200元/年是否超标。3. 拒绝捆绑签约,告知物业无权以拒给车位胁迫签字;物业阻拦通行可报警,物业不得通过门禁限制业主正常使用车位。4. 协商无果向住建局物业科、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查处违规捆绑、超标收费;也可起诉确认不合理收费条款无效,退还多收费用。 三、提示:即便合同写有车位管理费,若车库长期脏乱、设备损坏不修、安保缺位,你可主张服务不达标,暂缓缴纳或要求减免费用。
需要咨询什么问题,具体情况详细描述
可以详细咨询一下,具体什么问题。
您好,我是成都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涂伟律师。
物业有权收取停车费,但并非“随意收费”,其收费的合法性取决于车位权属、收费依据及收费程序。一、车位权属决定收费权归属业主个人产权车位(如已购买或获赠的产权车位):物业无权收取“土地使用费”性质的停车费,但有权收取“管理费”(用于车位维护、秩序管理等),收费标准需由业主大会或物业合同约定。业主共有车位(如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公用车场地的车位):物业无权擅自收费。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同意(需满足法定表决比例)并授权后,物业方可代为收费。收取的费用包含“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其中“土地使用费”归全体业主共有,“管理费”归物业或按约定分配。开发商产权车位(如未售出、未分摊的地下车库):物业无权直接收费,但有权代开发商收取“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开发商与业主的租赁合同或物业合同约定。人防车位:所有权归国家,物业有权代开发商收取“车位使用费”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租赁合同约定。二、收费程序与合规要求程序合法:物业收费必须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基于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明确授权。物业单方面擅自设闸收费或强制收费,属于违规。标准合规:收费标准需符合当地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并提前在小区内公示。收益分配: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费,在扣除物业合理的管理成本后,剩余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需定期公示并用于小区公共建设或补充维修资金,物业不得私自截留。三、违规收费的维权建议若物业存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私吞收益等违规行为,业主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住建局物业科投诉,要求责令整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物价局)投诉违规收费行为。收集收费凭证、合同、公示照片等证据,通过业主委员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违规收取的款项。
您好,具体什么情况?有什么问题?
您有法律问题或纠纷可向我1v1详细咨询
这个正常是合理的,因为嗯,车位管理和物业费的服务项目本质上属于不同的项目,它可以进行收取,但是必须要掌控在合理范围之内,一年1200呢,相当于每个月100块钱。也不算离谱。
收取车位管理费合法,但合同条款不得排除业主权利。 法律分析: 物业收取车位管理费具备法律依据。车位管理费针对车库专属区域提供保洁、照明通风运维、道闸监控维修等专项管理,与面向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费相互独立。然而,前期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协议属于格式条款,若其中存在不合理地免除物业责任、加重业主责任、限制或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情形,该条款依法无效。开发商以不签合同就不给车位为由,强制业主接受特定条款,违背了平等自愿原则。 解决办法: 面对此种情况,业主需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要步骤是全面审查该协议的具体条款,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或排除业主主要权利的内容。同时,要求物业方在车库入口或公告栏等显著位置,长期公示车位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具体服务内容,并查阅其向相关部门的报备材料,确认该收费标准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上限。 针对开发商强制捆绑签约的行为,业主应明确予以拒绝,并收集相关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或书面通知等,证明其存在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的情形。业主可联名向当地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请求行政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责令物业方停止违规收费及强制缔约行为。 若协商与投诉均无法解决争议,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中不合理条款无效,或要求开发商履行提供车位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已固定的证据将成为主张权利的关键支撑。 此外,若该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设置的非规划内车位,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此种情况下,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均无权擅自收取费用。业主有权要求查阅小区规划图纸,核实车位权属。对于共有车位产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方必须单独建账核算并定期公示收支明细。 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业主应保持理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主张权利。通过核实收费标准、审查合同条款、行政投诉及司法救济等多种手段,依法纠正不合理的收费行为与强制缔约行为,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
您好!针对您遇到的物业额外收取车位管理费的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您梳理如下: 1. 收取车位管理费是否合理? 在法律层面上,物业公司收取车位管理费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车位购买款或租金通常是交给开发商(买的是所有权或使用权),而车位管理费则是交给物业公司(买的是服务),主要用于车库的日常照明、卫生保洁、设备维护、安保巡逻等。因为并非所有业主都有车位,如果将这部分成本统一纳入住宅物业费,对没有车位的业主不公平,所以通常会单独列支收取。 2. 合同可以随便约定吗? 不可以。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随意决定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收费标准必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决议或法定调价程序,单方面上调收费标准,对业主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3. 不签合同就不给车位怎么办? 物业以“不签合同就不给车位”相要挟,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开发商或物业对空置车位采取“只售不租”或强制捆绑不合理条款来变相胁迫业主,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就未处置的车位向您开放租赁。 4. 针对您每年1200元费用的应对建议 * 查阅合同与公示: 仔细查看您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车位管理费为每年1200元。同时,物业公司有义务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具体用途。 * 核实收费合规性: 您可以向当地的住建局(房管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投诉,要求核查该小区的车位管理费是否超出了当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或者是否属于巧立名目的重复收费。 * 拒绝捆绑,依法维权: 如果物业强行捆绑收费或限制您车辆进出,您可以收集相关录音、通知等证据,向当地住建部门投诉,或者联合其他业主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交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你好,在的,可与我详细沟通。
核心结论 单纯叠加收取每年1200元车位管理费本身不必然违法,但开发商以不签物业合同就不给车位作为捆绑条件,该行为完全违规,合同也不能随意增设收费条款。 收费合理性区分 基础物业费覆盖小区公共区域清扫、绿化、公共设施维保,车位专属区域的道闸值守、车位保洁、监控运维属于单独服务,在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写明车位管理费标准、服务内容的前提下,每年1200元的车位管理费收取具备依据。 如果物业合同只约定基础物业费,没有写明车位专项管理服务与对应收费,额外单独收取车位管理费就属于重复收费,业主有权拒绝缴纳。 捆绑签合同拿车位的违法点 车位属于房屋配套附属设施,交付、分配车位不能和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强制绑定,开发商无权设置“不签物业合同就不给车位”的门槛,该捆绑条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不合理格式条款,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购房和物业服务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业主拥有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不能被开发商强制限定。 可行维权方式 可以整理购房协议、物业收费通知、捆绑要求沟通记录,向住建部门物业监管科室、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开发商捆绑签约、违规收费的行为;同时核对物业服务合同原文,若无车位收费相关约定,可拒缴1200元/年的车位管理费,要求物业退还已违规收取的费用。
您好,我是京师律师事务所的,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随时沟通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具体陈述一下您的问题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可以详细了解一下
1. 核查收费备案文件 要求物业出示车位管理费的物价备案文件、物业服务合同原文,确认收费项目、标准是否合规。无备案的收费项目,业主可以拒绝缴纳。 ​ 2. 拒绝捆绑签约 明确告知物业:不得将车位交付与合同签署绑定,捆绑限制业主权利的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3. 投诉渠道 可以向住建局物业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捆绑交易、违规收费行为;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主张不合理条款无效。
那你们物业管理的条例合同里是否有相关收取停车费的相关约定?
您好,为了提供精准的法律解答,请详细述说你的困惑和需求
物业另行收取1200元/年车位管理费合法性分析(约600字) 一、单独收取车位管理费本身具备法律基础,不等于乱收费 物业费与车位管理费服务内容完全分离,二者并不重复冲突:普通物业费针对小区公共楼道、绿化、公共照明、垃圾清运等全体业主共有区域维护;车位管理费专门用于车库照明、监控、车位保洁、道闸运维、车辆秩序巡逻、车库设施维修养护等专属车辆配套服务,两项服务成本独立,物业分开收费符合行业与法律规定,每年1200元折合每月100元,属于市场常规收费区间,单看收费标准不存在明显溢价违规。 二、开发商以“不签物业合同就不给车位”强制签约,属于违法捆绑 合同约定不能随意设置霸王条款,民事合同订立遵循自愿公平原则,任何主体不得胁迫交易。车位是业主通过购买/租赁取得的合法使用权益,开发商无权将车位使用权和签署物业服务合同绑定,该捆绑条件本身无效。 若业主已完成车位购置/承租手续,开发商扣押车位、设置签约门槛,违反《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规定,属于变相强制缔约,业主有权拒绝该附加条件,要求正常交付、使用车位。 三、合同条款合规边界:车位收费约定需提前公示、明码标价 即便合同写明车位管理费1200元/年,也必须满足两项合规前提:一是收费标准需在售楼处、车库现场提前公示,向购房者充分告知;二是收费用途明确列明车库专项服务内容,不得含糊笼统。若签约前开发商、物业刻意隐瞒车位收费事项,事后单方面加收费用,该收费条款可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业主有权主张条款无效、拒绝缴纳。 四、业主维权途径 协商沟通:出示民法典自愿缔约相关规定,要求解除“不签合同不给车位”的捆绑限制,核对车位管理费服务明细; 行政投诉:向住建局物业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强制缔约、违规捆绑销售车位行为; 司法途径:若开发商拒不交付车位,可起诉要求交付车位,并确认捆绑签约的限制条款无效;若物业无依据乱收车位费,可起诉要求退还不合理收费。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订立遵循自愿原则,一方不得胁迫另一方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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