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该不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023-11-20 15: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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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8日,某工程管理中心与大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某地道排工程交由大海公司施工,签约合同价为37240000元。

 

   2018年1月4日,大海公司与大江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大海公司将案涉工程部分工程分包给大江公司施工,合同价款260000元。竣工日期以大海公司验收时间或路灯亮灯日期为准;若大海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延期一天的,每日按合同价款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2018年1月20日,大江公司承包的上述工程经大海公司验收合格并移交。2019年11月22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截至2021年1月19日,某工程管理中心已向大海公司支付工程款26180000元。2021年2月22日,案涉工程经审计最终审定金额为27852305.62元。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当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分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若分包方未支付相应工程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大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3日内支付大江公司工程款260000元、利息2983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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