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2026-01-11 1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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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的性质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禁止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否则属于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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