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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效力说从保障查封不动产的绝对安全这一角度出发,主张查封是公法上行为,为贯彻禁止债务人处分查封不动产的目的,债务人在查封期间所为的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即使执行债权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或者查封被撤销的,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也不能变成有效,债务人的抵触处分属于自始的、绝对的且确定的无效。
相对效力说则认为,债务人的抵触处分仅是对执行债权人不生效力,并且查封不动产受让人虽然不能提起主张所有权的异议之诉来排除执行,但在该执行程序被撤销时,受让人能够主张完全的所有权。赋予查封绝对效力或是相对效力的实质差异在于,债务人所有的不动产是否一经查封即不能再为处分以及交易相对人的保护问题。绝对效力说基于查封的公法属性,认为查封有禁止债务人再为处分的目的,赋予查封绝对效力最能贯彻该目的;而相对效力说则将查封的目的限制在确保执行债权人债权满足的范围内,并考虑第三人的交易安全,不一概否定查封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认为该抵触处分仅对执行债权人不发生效力。笔者认为,将查封的目的设置为禁止债务人再为处分,对于债务人处分权限制过重。实际上,为了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只要使债务人的抵触处分不妨碍执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即可,同时实践中,查封有被撤销的可能,相对效力说能更好解释这种场合下债务人抵触处分的效力问题。
因此,相对效力说更为妥当。在相对效力下,查封后,债务人的抵触处分并非绝对的无效,仅是对执行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所谓的禁止,即是在执行程序中否定债务人抵触处分的效力,相对人也不能基于该抵触处分取得的权利对抗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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