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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8周岁以下儿童)在幼儿园受伤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孩子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伤害,法律首先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需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幼儿园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此条明确了若孩子受伤是由幼儿园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若未尽到管理职责(如安保漏洞、监管不力等),需承担补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这两条强调了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要求幼儿园在组织活动时必须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生事故后需及时采取救护、通知家长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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