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二选一"垄断行为的执法衔接与赔偿认定

2026-03-17 10: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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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平台强制安排的竞争法规制进入深水区,行政执法与民事赔偿的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违法成本与损害救济脱节。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核心难题是"竞争损害"的量化证明,当商户因被迫退出其他平台而丧失交易机会时,如何计算本应获得的市场份额与利润,缺乏公认的评估框架。更具争议的是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虽然反垄断法已确立惩罚性赔偿条款,但原告证明被告"恶意"实施垄断行为的主观要件极为困难,法院对"恶意"的认定标准趋向严格,要求证明被告明知行为违法仍执意实施且存在掩盖违法痕迹的故意。行政执法前置程序的效力边界亦在演变,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在后续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如何,是否构成对垄断行为成立的终局认定,各地法院掌握尺度不一。

  行业合规方面,头部平台正重构商户合作协议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以"不高于"替代"只能"的表述试图规避法律风险,但司法审查已穿透形式外观关注实质效果,当价格协调机制产生与直接二选一相同的排他性后果时,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合规建议指向建立竞争法内部审查机制,对商务政策的竞争影响进行事前评估,保留决策过程文件以证明无排除竞争的主观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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