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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合同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从合同条款字面切入,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内心意思外示化的结果。对于合同条款解释,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当时内心真实意思的翻译和揣摩。现代法奉行表示主义,应按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加以解释。所谓当事人之真意,不是指当事人主观内心之意思,而是从意思表示受领人立场去认定之“客观表示价值”。
但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用语时常不能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时甚至相反,这就要求解释合同不能拘泥于合同文字,而应全面考虑与交易有关的环境因素,包括书面文件、口头陈述、各方表现其意思的行为以及当事人各方缔约前的谈判活动和交易过程、履行过程或惯例。
总之,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是我国应采取的合同解释的原则之一。
在解释合同过程中,由于个体主观能动性的差异性,各方当事人可能有不同的意图,解释合同的活动是确定哪种意思和意图具有法律效力。解释合同的主体不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也不能调整或改变由当事人拟定的条款,即解释主体需要作为“局外人”,理性客观地进行解释合同的活动。解释合同的主体应当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出发,用客观角度去审查哪一种意图是最贴合缔约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并赋予该种意图以法律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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