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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违约方还是守约方承担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举证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的违约方,需对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事实承担首要举证责任;只有在违约方完成初步举证、使法官对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产生合理怀疑后,举证责任才发生转移,由守约方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与实际损失的数额。仅以口头方式主张违约金过高,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的,法院将依法驳回其调低违约金的请求。
二、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要完成哪些举证义务,才算达到法定初步举证标准
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需围绕违约金调整的法定考量因素,完成实质性的初步举证义务,举证内容需达到使法官对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
核心包括四大类:一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范围与数额,需提交同行业同类交易的损失参考标准、守约方损失的合理核算依据等,证明违约金远超正常损失范畴;二是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方的违约情节与持续时间,证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轻微;三是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举证证明守约方对违约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或违约方无主观恶意、属于过失违约;四是缔约时的预期利益与交易风险,举证证明缔约时双方可预见的违约损失远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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