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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混合合同的法律关系复杂,类型多样,关于其法律适用的学说,目前存在吸收主义、结合主义以及类推适用主义三种观点。
第一,吸收主义。该学说认为应当将混合合同的部分加以分解,区分其合同的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其合同的主要部分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非主要部分被主要部分吸收。此种观点在主从型混合合同中可以得到较好的适用,但其在其他类型的混合合同中难以适用。如在类型结合型混合合同和类型融合型混合合同中,很多情况下无法区分出何者为主、何者为从,存在难以探明何者应吸收何者的情形。此外,放弃合同非主要部分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选择,有悖契约自由之精神,不利于当事人真实合同目的的实现。
第二,结合主义。该学说认为,应当将混合合同的各部分进行分解,并就各部分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最后依据当事人可以推知的意思加以调和,进而达到法律适用统一的目的。此种学说克服了吸收主义违背了当事人意思的缺点,但其将合同整体予以分解并适用相关典型合同规定的方法,破坏了合同各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有机械相加之嫌。
第三,类推适用主义。该学说认为,法律对混合合同既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应当就混合合同各个部分类推适用相关典型合同的规定,并斟酌当事人缔约目的加以调整。类推适用的观点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持了合同各组成部分间的有机联系,是当今理论界的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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