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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集团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某建筑公司系小微企业。某建筑公司与某集团公司就石方爆破工程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书,其中关于某集团公司的违约责任约定:“因业主批付进度款不及时导致的进度款支付延误,承包人保证有能力使用自有流动资金组织施工,自行发放人员工资,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主张延期支付违约金和利息的权利。”双方结算确定工程价款后,某集团公司未依约付款,某建筑公司起诉请求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利息等。
【裁判理由及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专业分包合同书中有关某集团公司的违约责任的内容约定,系“背靠背”条款,实质免除了某集团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工程进度款、违约金和利息的责任,违反上述条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属无效。故判决支持某建筑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明确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认定“背靠背”条款效力的典型案例。长期以来,大型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通过制定有利于大型企业的合同条款,变相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是我国首次针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制定的专门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亦是关于“背靠背”条款效力专门发布的司法解释,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长效机制、依法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的重要法治保障。本案对“背靠背”条款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同时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稳定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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