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当事人法律适用选择的限制

2026-03-28 10:21:56

827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对于涉外合同当事人法律适用选择的限制,依据该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此款规定。

  第一,本条所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国法律与上述合同具有密切联系,符合准据法的确定要素。

  第二,原《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款沿用了之前的规则。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程序法的规定实现了有效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