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对于涉外合同当事人法律适用选择的限制,依据该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此款规定。
第一,本条所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国法律与上述合同具有密切联系,符合准据法的确定要素。
第二,原《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款沿用了之前的规则。
第三,《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由此,《民法典》第467条第2款的规定也与程序法的规定实现了有效衔接。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