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民法典》合同编所称的质量,指的是第2项所规定的“标的”的质量。根据合同的情况,可能是应移转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标的物的质量,或者是应提供的服务的质量等。
合同对质量没有约定的,可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第511条第1项的规定加以确定,因而,质量不属于合同的必要之点,未作约定不影响合同的成立。《民法典》第511条第1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