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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约责任,《民法典》合同编第8章作了专章规定,关于典型合同的各章规定中也有一些关于各类典型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条文,其中,有的条文属于强制性规定,有的条文属于任意性规定。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应是对法律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具体化,可涉及法律已有任意性规定的内容。例如,合同可以对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作出约定(《民法典》第582条);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典》第585条)。
合同可以约定对一方的责任予以减轻、免除或者加重。但此种约定要受到法律的规制,例如,《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第497条第2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497条第3项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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