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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下,遗嘱中需要“必留份”
“必留份”制度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为特定继承人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这部分遗产遗嘱人不得自由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遗嘱中必须为两类法定主体预留“必留份”,除此之外,其他主体无权主张遗嘱必留份。第一类是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需同时符合“双无”核心要件,缺一不可;第二类是尚未娩出的胎儿,胎儿的必留份以娩出时为活体为生效前提,若娩出时为死体,预留的份额需按照法定继承重新处理。
二、遗嘱必留份的“必要份额”,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民法典》仅明确了必留份的主体范围,未设定统一数额标准,本质上是立法为司法裁判预留了合理的自由裁量空间,契合个案公平的司法原则。司法实践中,法院以保障必留份权利人的基本生活为核心原则,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裁量份额。一般而言,必要份额的底线不得低于权利人按照法定继承可分得的遗产份额;同时会参考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权利人的实际生活需求、身体状况、遗产总额、是否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等因素综合确定,确保权利人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针对未成年人,必要份额还需覆盖其教育、医疗等成长必需开支,法院通常会在此基础上适度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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