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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在承诺生效时,合同就成立(《民法典》第479条、第483条)。换言之,受要约人只要表达一句简单的“我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因此,所谓要约“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要约所表达的内容至少涵盖了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首先是指标的和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对于某些合同而言也属于合同成立的必要之点。
不过,所谓要约“内容具体确定”不要求要约以具体的数字指明要约人所欲订立合同标的的数量或价格,要约人可以在要约中为受要约人设置选项或提供选择范围,此种情形下,受要约人表达“我接受”的意思并且在要约所设置的选项或选择范围内进行明确选择的,仍可成立合同,不必在受要约人进行选择后再由要约人确认才成立合同,即不应认为受要约人作出选择为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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