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08ff51.png)
一、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包庇罪
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这里的“明知”包括确实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司法解释明确采用实质审查标准,即只要行为人知道对方实施了犯罪行为即可,不要求行为人准确知道具体罪名。客观方面要求实施了“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具体包括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故意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等。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值得注意的是,包庇罪以被包庇的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根据司法解释,被包庇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影响包庇罪的认定。但如果被包庇的人最终被宣告无罪,包庇行为人应当被宣告无罪。
二、哪些具体行为构成“作假证明包庇”
包庇罪的核心行为特征是“作假证明”,这与窝藏罪的“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逃匿”有本质区别。“作假证明包庇”包括以下四种具体行为:1)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即“顶包”);2)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所实施行为不构成犯罪;3)故意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以证明犯罪的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4)其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