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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就取得了通过作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时,往往需要首先判断要约是否生效。若要约未生效,则对方当事人就不享有承诺资格,即使其作出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也不能使合同成立。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在要约生效之后,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销要约,例外情况下则不得撤销要约。因此,判断要约生效的时点也非常重要。
《民法典》第137条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分为两种类型,即“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和“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第137条第1款规定,“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该款所规定的“知道”,与学说常使用的“了解”含义相同。对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第137条第2款规定,“到达相对人时生效”。第137条第2款第2句和第3句对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实为针对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对第137条第2款第1句所规定的“到达”进行的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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