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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面对面交谈、电话、微信语音、微信视频、QQ语音等最为典型。既然相对人同步受领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那么表意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就是相对人知道其内容的时间。因此,第137条第1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是在“到达”的基础上增加了“知道”的要求。即“知道”一定已经“到达”,但“到达”之后不一定“知道”。在通常情况下,“到达”之后相对人就应当“知道”了,但是,在相对人有听力障碍时,或在相对人无法理解表意人所使用的语言时,意思表示虽已到达相对人,但相对人尚未知道意思表示的内容。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按照原《合同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在到达时生效,还是按照《民法典》第137条及本条的规定在受要约人知道时生效,在受要约人有听力障碍或在受要约人无法理解表意人所使用的语言等特殊场合,生效时间存在差异。对于要约而言,此种差异的意义有两个方面:其一,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即受要约人是否取得了通过作出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在受要约人有听力障碍或在受要约人无法理解表意人所使用的语言等特殊场合,按照原《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虽然存在此种特殊情形,要约仍在到达时生效,即受要约人在法律意义上已取得承诺资格,但是,按照《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在第三人对受要约人进行协助而使其知道要约内容之前,受要约人实际上无法了解要约的内容,不可能作出承诺。不过,既然受要约人实际上无法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法律意义上已取得承诺资格对于要约人而言就无实际的影响。其二,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否发生及何时发生。根据《民法典》第476条第1项的规定,在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场合,要约不得撤销。若此种要约系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在该要约到达之后、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之前,按照原《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已经生效,要约人已无撤回要约的可能,且不得撤销;但若按照《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要约尚未生效,要约人仍可撤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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