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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1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塔吊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某工地项目提供塔吊安装、拆除等工作。2023年5月,项目结束经结算,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5万元,乙公司迟迟没有付款。2024年11月,甲公司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费用7.5万元及逾期利息。乙公司辩称,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的责任作出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也未明确提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主张与被告结算后明确案涉合同安拆费为7.5万元,被告未对该数额提出异议或提供反证,法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甲公司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未对此提供反证,法院对甲公司该主张予以采信。现甲公司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合法有据,法院对甲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甲公司主张被告以同期一年期LPR为标准自2023年5月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法院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安拆费7.5万及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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