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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往的交易惯例或者解读要约人的要约内容,让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有理由认为”,应根据市场交易中一个正常理性人的认识能力作为判断标准,而非受要约人声称自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就是不可撤销的,进行主观分析的时候要有客观的大众考量。如要约人在广告中声明“货物充足”,受要约人即可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要约不可撤销,不仅要求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还要求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此种情况下受要约人不仅停留在对要约单纯的主观信赖方面,而且客观上基于信赖而进行了准备行为,比如,开始生产、准备材料,只要依据受要约人自己的情形,这些行为是合理信赖的结果。要约人有对自己的要约内容进行审慎把握的义务,由于自己的要约内容足以让受要约人信赖不可撤销,是自己要约内容传递信息字句斟酌的问题,要约人应对此负责,受要约人基于要约不可撤销而进行的准备,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此种情况下,不允许要约人撤销要约,是对其意思表示的规制。认定要约有效,无论是承诺导致合同成立,还是把提出一个新的要约的决定权留给受要约人,是法律对受要约人的保护,也是为了规制要约人滥用撤销权,平衡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权利的需要。
对要约的撤销不同于对预约的撤销。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未承诺前,合同不成立,所以要约可以依法撤销。但预约是相对于本约而言,预约本身即属于合同,如果已经成立,不能撤销。如果强行坚持撤销,属于不履行合同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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