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谈对象的名义要钱是否构成借贷型诈骗

2026-04-15 10: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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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谈对象的名义要钱"是否构成诈骗罪(通常所说的"借贷型诈骗"或"婚恋借款型诈骗"),不能一概而论,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其借款时是否自始就不打算归还。这一判断需要综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推定,而非仅凭是否出具借条、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等形式因素来认定。

  一、法律框架: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构成模式一般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失。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

  在借贷型诈骗中,行为人与出借人之间形式上表现为"借贷关系",与民事借贷高度相似,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不归还"的意图。但主观目的无法直接证明,必须通过客观事实予以印证。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借贷型诈骗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总会提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正常的借贷关系,否认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提供借条等证据予以印证,这给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造成困难。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指引明确指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需要结合具体行为表现及其他客观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

  (一)审查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是否有偿还能力

  其一,审查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如果行为人在本人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下,应当认定行为人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反之,如果行为人本人具有较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理由等手段获得了借款,事后因自身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借款无法按时归还,但其所拥有的其他财产能够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具有归还的意图,不应认定为诈骗。

  其二,行为人借款时是否采取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如果行为人隐瞒了借款的真实用途或使用了假名、假地址,或在骗得钱后更换联系方式、变更地点隐匿行踪等,则表明行为人借款时已具有了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二)审查行为人借款后的具体用途及不能归还的原因

  其一,行为人借款后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的用途或者约定的用途,而诈骗行为人则经常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挥霍。如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其二,行为人借款后不能归还的原因。如果是能归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是因挥霍、非法活动而造成无法偿还借款,可推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审查行为人有无归还的实际行为及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其一,借款后行为人有无还款的实际行为。行为人借款后积极按照约定履约,如支付利息、按照还款计划还款,不逃避借款人的追债行为等,均可认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之,可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二,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借款后,无论是行为人自己的原因或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借款无法偿还,如果行为人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或逃避隐藏,则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和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则可认定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恋爱关系对认定的影响

  恋爱关系本身并不能成为阻却诈骗罪成立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归案后常常以"系男女朋友关系""补签有借条"等借口,辩称自己只是编造理由借用而已,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属民间借贷纠纷,妄图逃脱刑法的处罚。对此,司法机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据行为人事前、事后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借助刑事推定制度,能够有效解决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法律标尺,在于行为人是否针对财物捏造了可被客观证据核实的具体事实。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诈骗的"虚构事实",必须是与财产处分直接关联的、可证伪的客观陈述,例如伪造身份文件、编造明确的借款事由(如家人手术、项目投资缺口)、承诺具体的共同置业计划等。而如果仅是主观承诺或情感表达(如"我永远只爱你"),财物给付目的为维系感情(如情人节红包、日常消费),则通常不构成刑事诈骗。

  四、典型案例对比

  (一)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案例一:向某诈骗案。向某在网上与豆某相识后,先后以弟弟出事、同事小孩得白血病等理由向豆某借款,后又编造自己要在深圳买房、办过户手续等理由,向豆某"借"钱共计13.5万元。豆某要求还钱后,向某将手机变换号码,并将豆某的QQ号拉入黑名单。法院认为,向某虚构在深圳买房骗取豆某13.5万元的事实清楚,不属借款范围,该行为属于诈骗,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沈某诈骗案。沈某以恋爱为名骗取小美信任,以购买房产缺首付款、偿还债务、工作需请托关系等理由向小美"借款"共计90余万元,实际均被其用于投资网上虚拟货币。法院认为,沈某在不具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编造事由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不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靳某峰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靳某峰向郭某借款时虽隐瞒了部分事实,但法院认为难以认定构成诈骗罪:其一,靳某峰借款之初有稳定收入和资产,有还款意愿和行为,一直积极持续还款,案发前归还比例超70%;其二,郭某并非完全基于错误认识出借(双方曾是男女朋友,郭某已知晓部分真实情况)。法院认定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可通过民事途径救济。该案例明确了认定诈骗罪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不能仅凭未归还借款的结果简单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五、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并非所有虚构事实借款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民事法律中并不禁止借贷中的适度不实陈述,例如借款人将个人消费表述为生意周转、将短期借款表述为项目投资,只要其具备还款基础、具有归还意愿,仍属于民事欺诈范畴,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即可解决,无需动用刑罚。刑事诈骗则要求欺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形成高度关联——行为人正是因为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才需要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掩盖真相,进而骗取他人信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与会议纪要中多次明确:认定借贷类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应当重点审查行为人借款时的资产状况、收入来源、资金用途、还款行为等客观事实,不能仅凭借款过程中的虚假陈述直接定罪。

  六、维权建议

  如果认为对方"借谈对象名义要钱"涉嫌诈骗,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保留证据: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借条(如有)、对方虚构事实的相关证据等;

  2.梳理资金用途:核实所借款项的实际去向,确认是否用于与借款理由不符的用途;

  3.收集对方还款态度证据:对方是否失联、更换联系方式、隐匿行踪等逃避还款的行为;

  4.关注立案标准: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般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各地具体数额标准有所差异),如达到当地立案标准,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5.民事途径并行: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仍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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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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