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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期限的中止和中断主要有以下区别:
发生时间不同:-中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中断: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
法定事由不同:-中止:一般是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客观原因,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中断: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通常是因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这些表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
法律效果不同:-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暂停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剩下的时效期间继续履行。
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相当于时效期间“重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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