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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伪造材料入职的怎么处理
劳动者伪造入职材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需同时满足四大核心要件:其一,劳动者主观上存在伪造、虚构、隐瞒关键信息的直接故意;其二,客观上实施了伪造行为,常见情形包括伪造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离职证明、健康体检报告、竞业限制状态等与录用决策直接相关的核心材料;其三,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知;其四,用人单位基于该错误认知,违背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
符合上述欺诈要件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同时,用人单位可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因劳动者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劳动者的欺诈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包括招聘成本、专项培训费用、项目经营损失等,用人单位可依据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需注意的是,仅伪造与岗位录用无关的非核心信息,不影响用人单位录用决策的,不构成法定欺诈,用人单位不得据此直接解除合同。
二、劳动者伪造材料入职,工作多年后才被发现,用人单位还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即便劳动者入职多年后才被发现伪造入职材料,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定欺诈要件,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解除劳动关系,该权利不受入职时长的直接限制,但需受合理的权利行使期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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