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无罪案例

2026-04-22 1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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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自诉人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孙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不能证明被告人车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有配偶的事实。

  案例索引(2021)云0625刑初37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刘某某与被告人孙某于2013年未办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4年2月25日,共同生育长子刘汉清。2015年11月14日,生育次子刘汉丞。2016年1月28日,其与被告人孙某在永善县民政局务基民政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成为合法夫妻共同生活。2018年1月23日,又生育长女刘诗语。2019年农历9月,被告人孙某与被告人车某某在快手聊天相识后,又通过微信聊天产生婚外感情。2020年3月7日(农历2月),二被告人一起到广东打工,租房同居生活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两人返回永善县桐堡新区易迁安置小区九幢一单元401号同吃同住生活。2020年10月2日(农历8月16日),被告人孙某在永善县中医医院生育一女,取名车春燕,至目前为止尚在哺乳期。2020年农历冬月24日(即2021年1月7日),二被告人因其女儿车春燕出生,在永善县彝家乐酒楼为所生孩子车春燕举办满月喜宴十余桌,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喜宴。

  法院认为

  自诉人出示的证据来源符合规定,证明内容真实,与本案案情具有关联性,证明了自诉指控被告人孙某、车某某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生子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孙某提交租房合同,合同内容无出租人身份号码和房产依据,租房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2日与租期2021年3月2日至9月2日的时间不吻合,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不能确定,不予采信。法庭出示二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与自诉人出示相关证据吻合,自诉人及代理人以及被告人无异议,予以采信。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与自诉人刘某某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人孙某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时,与被告人车某某婚外同居生活。被告人孙某在外地和在县城桐堡新区易迁安置房家中与被告人车某某同居共同生活,并生育孩子。二被告人同居生活生育子女车春燕后,在其抖音上发送二人和孩子共同生活的音视频和为出生子女在县城彝家乐酒店公开举办满月酒喜宴,邀请亲朋好友十余桌,宣示二被告人系夫妻身份并生育一女。被告人孙某有配偶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应当定罪处罚。自诉人控告被告人孙某重婚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经本院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自诉人刘某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孙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不能证明被告人车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有配偶的事实。自诉人刘某某控告被告人车某某犯重婚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车某某有罪,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车某某辩称其不明知被告人孙某已婚有配偶,其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的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予以采纳。代理人提出被告人孙某与自诉人系合法夫妻、被告人孙某与车某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车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有配偶,缺乏证据证明,认为车某某犯重婚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孙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二、被告人车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起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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