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无罪案例

2026-06-13 17: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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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认为杨某某行为导致晋某某等人诈骗市政府补贴1963216.20元之指控缺乏充分的法律事实,公诉机关在处理晋某某等一案时,也只起诉挪用公款一项罪名,并未认定晋某某诈骗洛阳市政府一事,王某某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

  案例索引(2011)宜刑初字第1号

  基本案情

  2005年,被告人杨某某在审核海南新侨实业有限公司包机亏损补贴材料过程中,依据该公司晋某某等人提供的材料,草拟了申请市政府拨付新侨实业公司包机补贴1963216.20元请示,经科长王某某签字后行文报市政府审批通过。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杨某某供述。2、询问晋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笔录,证实晋某某等人弄虚作假、私刻公章、多报亏损、领取包机补贴的事实。3、洛阳市政府与海南新侨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书。4、洛阳市口岸办出具的海南新侨公司1-8月收支情况补贴统计,证明晋某某等人领取补贴共计1963216.20元的事实。5、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刑再字第11号,证明王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确有未恪尽职守之处,但认为其行为导致晋某某等人诈骗市政府补贴1963216.20元之指控缺乏充分的法律事实,公诉机关在处理晋某某等一案时,也只起诉挪用公款一项罪名,并未认定晋某某诈骗洛阳市政府一事,王某某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刑再字第11号判决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被告人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宣告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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