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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退休业主潘某在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某小区内散步时,途经一栋单元楼下,不幸被一块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头部,随后入院治疗。由于小区公共区域未安装摄像头,公安机关经调查后未能查明确切的侵权人。潘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将该栋楼二楼及以上可能抛掷物品的十户业主以及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并诉至洞口县人民法院,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167.15元。
庭审中,多名被告提出异议。业主颜某称自己家住二楼,不应承担责任;业主刘某称事发时其本人及家人均不在家中;物业服务企业则辩称,其已在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不承担业主人身财产的保险和保管责任,且已尽到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款明确了此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由被诉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举证责任。若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排除自己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性,就需依法分担补偿责任。
本案中,除业主龙某提供了完整的不在场证明(高速公路缴费记录、异地开学证明等形成证据链)得以免责外,其余未能充分举证的业主均需承担责任。
关于“二楼是否属于高空”的争议,法院指出,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国家关于高处作业的标准(即作业位置最低点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即属高处作业)进行认定。普通住宅二楼高度通常超过3米,足以对地面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完全符合法律意义上“高空”的认定条件,住户不能以楼层较低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负有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发生的法定义务。本案中,物业服务企业未在小区公共区域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导致无法追溯抛物源头,属于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以物业管理协议中的格式条款主张免责,因该条款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入情况,同时原告的损害未达到伤残等级,法院最终确定原告损失金额为13186.94元。据此,判决被告颜某、刘某等九名业主各自向原告潘某支付补偿款1025.65元,被告物业服务企业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956.09元。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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