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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一百四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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