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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490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该条规定涉及两种情形: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时间为合同成立之时。这一时间有可能与承诺生效时间相同,也有可能与承诺生效的时间不同。其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此时,合同因履行行为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当事人接受未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对方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主要义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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