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梳理:排污许可管理规定(二)

2026-04-30 10:02:09

854浏览

律师答疑 如你有法律问题,可直接咨询律师
点击展开完整知识

  第一百七十六条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二)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三)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

  (五)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六)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七)排放放射性废液或者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

  (八)运行一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运行二类电磁辐射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生态环境法典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法临平台的立场。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删除请通过【客服中心】联系我们。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咨询律师,获取专业解答。
看完文章仍有疑问 ?推荐咨询下方专业律师
低至 ¥0 / 原价 ¥0
限时优惠
15
:
00

专业定位问题,针对性提供解决方案

平台精选 普法文章
相关法律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