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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需证明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本案中,债务人已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外尚有应收款项,且正与相关单位办理结算,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主张不予支持。
重庆高院(二审法院)却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且该债权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因债务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应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原因。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错误,应予纠正。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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