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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力。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大多数单行刑事法规的生效时间,采取第一种办法。例如,1951年4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刑法典和部分单行刑法采用了第二种办法,《刑法》第452条规定:“本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而该法于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公布。刑法如此规定,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为更好地实施刑法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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