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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的理解
本条是我国刑法关于保护管辖权的主要规定,它是以保护我国利益为标准而设立的,因此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及国民的利益,当然极其有利。但是,在适用此条规定的保护管辖原则时,因为罪行发生在国外,罪犯不是我国公民又不在我国境内,因此,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有时会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同时由于保护管辖权毕竟是对在国外犯罪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如果把握失当,极易损害相关外国的主权。这正是各国在采用保护管辖原则时,一般均在法律上设置一定限制的原因。我国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项条件,我国司法当局才予以追究:①这种行为必须侵犯了我国国家利益或我国公民的利益,并且按我国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②这种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③这种行为必须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规定也应受到刑事处罚的。同时,即使犯罪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上列三个条件,我国要对其予以刑事追究也还要受到客观情况上的极大限制。因为只要犯罪的外国人不来中国,不在中国境内被拘捕,我国在事实上很难实现保护管辖权。犯罪地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人也没有我国国籍,通过外交途径予以引渡同样不容易办到。因此,按照保护原则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实质意义而言,其事实的限制甚于法律的限制。但是,我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不受侵犯,刑法设立保护管辖权还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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