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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管辖中“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
“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指:①《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②《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根据上述两个法律规定,中国内地的绝大部分法律如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都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是,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适用于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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