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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向林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息1%,2026年3月还清。到期后陈某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林某多次催要无果。
【律师分析与建议】:1.协商和解,签订还款计划;2.申请人民调解或仲裁;3.持借条、转账记录、催款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本付息;4.胜诉后对方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注意诉讼时效,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
【法律分析】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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