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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两周岁子女,母亲优先抚养权是绝对的吗?
当然不是,有一条非常有名的法律谚语叫做有原则就有例外。
在婚姻家庭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是大众熟知的法律规则。但很多人可能不清楚,这一原则并非铁板一块,当母亲的抚养行为违背“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核心准则时,抚养权的归属完全可能突破原则性规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朱某洁诉谭某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就为我们清晰阐释了这一法律适用边界。
本案中,原告朱某洁与被告谭某升同居后生育女儿谭某怡,孩子刚满月,朱某洁便因矛盾离家,此后长达一年时间里,从未对谭某怡履行照护、物质保障及情感教育等抚养义务。期间,谭某怡一直由谭某升及其祖母照料,朱某洁则与案外人罗某和好并筹备结婚。后朱某洁诉至法院,主张依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判令谭某怡归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不满两周岁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原则,其立法初衷是基于低龄子女对母亲的生理和心理依赖,以及母乳喂养对子女成长的优势,本质上是为了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例外情形,其中就包括“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况。
结合本案事实,朱某洁具备抚养能力却长期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反观谭某升不仅有强烈的抚养意愿,其家人也明确表示愿意协助照料,谭某怡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两相权衡之下,法院最终判决谭某怡由谭某升直接抚养,该判决已生效。
由此可见,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始终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准则。母亲优先抚养的原则,是法律基于普遍情况作出的倾向性规定,而非凌驾于子女利益之上的“特权”。当母亲存在有抚养条件却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法定情形时,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裁判思路,既维护了法律原则的稳定性,又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灵活性与人性化,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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