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对凶宅不知情的买卖合同,买方可以撤销

2026-05-06 10: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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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讨论一起凶宅的拍卖,基本案情:

  某基层法院在执行中,裁定查封、拍卖福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何某艺参与竞拍,并以最高应价成功竞得该房产。何某艺在拍卖成交后得知案涉房屋曾发生过故意杀人案件,当即向小区物业公司、附近的中介机构以及辖区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并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次拍卖。经法院去函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进行调查,查明案涉房屋确实曾发生故意杀人案件。何某艺认为执行法院在拍卖房产时未披露该房产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对于竞买人的购买意愿和标的物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其无法接受该房产曾发生命案这一情况,遂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本次网络司法拍卖,并退还保证金。

  基本法院裁定:驳回何某艺的异议请求。何某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后,中级法院作出(2024)粤17执复77号执行裁定退还保证金。

  有些坚定的无神论者可能会问,中国不宣传封建迷信,为什么隐瞒房屋是凶宅的情况下应当退房?

  退房的裁判结果和中国是无神论国家并不冲突,核心是基于民事法律中的诚信原则与公平交易逻辑,而非迷信因素:

  1.契合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欺诈规则

  根据《民法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需遵循诚信原则。房屋内的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会显著影响房屋价值和购房者的交易意愿,属于影响交易决策的重大信息。卖方作为知情方刻意隐瞒,就符合《民法典》中欺诈的构成要件,即使买卖双方都不知情,也可能构成重大误解,买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尊重公众普遍的心理认知与权益

  法律虽不认可封建迷信,但会尊重人们趋吉避凶的正常心理需求。这类非正常死亡事件容易给居住者带来恐惧、焦虑等负面情绪,这是客观存在的心理感受,并非迷信。法律要求披露该信息,是为了让买方充分了解房屋相关情况后作出真实的购买决定,避免其后续因心理不适遭受权益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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