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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挂靠施工,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三百余万元,实际施工人一度因"合同相对性"壁垒陷入维权困境。侯法政律师介入后,依据司法解释成功突破合同相对性,帮助实际施工人全额追回欠款。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的维权路径,是济南建设工程律师高频处理的专业课题。
一、"实际施工人"的司法界定
"实际施工人"并非《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法定概念,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创设的特定术语,特指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中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主体,包括转包情形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人以及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方。
(一)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制度价值
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乱象,实际施工人往往与发包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若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债权将难以实现,进而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等社会问题。司法解释为此创设特殊保护规则。
二、主张工程款的法定路径
1.
转包与违法分包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挂靠情形的特殊处理
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主张工程款,除非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或者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此时需结合项目招投标文件、施工过程签证、工程款支付流向等证据综合认定。
三、律师提示
实际施工人维权应当注重证据体系构建: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人工工资发放记录、工程款支付流水、竣工验收资料等,均是证明"实际施工"身份的核心证据。同时,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你在建设工程领域遇到过工程款拖欠难题吗?你认为实际施工人制度是否应当进一步细化?
关于作者: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专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领域诉讼及非诉业务,执业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附录:引用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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