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无故扣留租房押金,承租人如何依法维权

2026-05-21 11: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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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关系终止后,房东以房屋设施损坏、卫生未清理等理由扣留全部或部分押金,是租赁纠纷中的高频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第七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维权的第一步是审查租赁合同中关于押金退还条件的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押金用于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或损失,房东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发生及具体金额。对于正常的房屋使用损耗,如墙面自然老化、地板轻微磨损等,承租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应当在退租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房屋交接时的状态,并要求房东签署交接确认书。若房东无正当理由拒不退还押金,承租人可先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押金并主张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中,承租人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押金支付凭证、房屋交接记录等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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