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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戎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看:员工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单位承担替代责任
一、核心法律规则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单位担责后,可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二、案情
原告:丁某(工地现场管理人员)
被告:张某(我方当事人,挖掘机操作员,A公司员工)、A公司、孙某
事发:2024年某日,张某受A公司指派,在武汉汉阳区某工地操作挖掘机作业;旋转时撞击途经的丁某,致其骨盆、尿道损伤,两处十级伤残。
背景:挖掘机为孙某所有,出租给B公司(丁某雇主),B公司又承租给A公司;丁某已获B公司工伤垫付及补偿,仍诉张某、孙某、A公司索赔*万元。
三、争议焦点
1.张某操作挖掘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
2.个人是否需对职务行为致损承担赔偿责任?
3.丁某已获工伤补偿,能否再向侵权方索赔?
四、办案经过
1.定性行为:张某系A公司员工,操作挖掘机属典型职务行为,非个人行为。
2.责任抗辩:职务行为致损,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员工无故意/重大过失则个人免责。
3.证据突破:申请调查令,调取丁某工伤垫付、保险理赔、单位补偿凭证,证明其已获部分赔付,应适用损失填平原则扣减。
4.过错抗辩:丁某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对机械风险认知更高,自身存在过错。
五、判决结果
1.张某系执行工作任务,个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免责。
2.由用人单位A公司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赔付丁某*万元(已扣减工伤/保险重合部分)。
3.设备所有人孙某无过错,不担责;驳回丁某其他诉求。
六、普法要点
1.单位替代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致损,无论单位是否有过错,均需对外赔偿。
2.“执行工作任务”认定从宽:授权范围内、或与职务有内在关联的行为,均属职务行为。
3.员工个人免责边界: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醉驾、违规操作),个人不赔;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时,单位可追偿。
4.工伤与侵权可并存但不重复获赔:工伤补偿不免除侵权责任,但重合项目(如医疗费)需扣减,禁止双重获利。
七、律师代理核心价值
精准适用单位替代责任规则,论证职务行为性质,帮当事人完全免责;调取关键证据核减重复获赔,厘清法律关系,实现零赔付的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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